1.法律:勞動法中沒有對員工的描述,勞動法中只提到了勞動者和員工。
2.含義:以前員工是指工人,現在員工壹般是指存在於體制內的人,尤其是國企,而私企壹般是員工。
3.範圍:從工作範圍來說,員工是員工的壹部分,員工的範圍遠大於員工。
二、員工和雇員的定義
職工。原職工是指工人,壹般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計劃經濟中,工人有壹種社會主義主人翁的意識。在計劃經濟時期,工人階級是工人的主體。
更多的時候,員工是指職員(包括壹般領導)和工人(普通工人),或者員工是指在職人員。
員工。更多時候出現在私企,表達老板以外的人,連副總經理也只能算是員工的壹種。
員工更多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私企和個人的勞動合同是雇傭關系。
舉個簡單的例子:壹個是公司的行政人員,壹個是事業單位的行政人員。我們更多的是把公司的行政人員稱為某公司的員工,而很少把某事業單位的員工稱為某事業單位的員工,更多的是把他們稱為某事業單位的行政人員。
第三,範圍不同
雖然我們應該稱呼所有的人為雇員,而不是雇員,但在實踐中,雇員的名字更廣泛和通用。
其實勞動者只要有工資,都可以統稱為員工,不管是合同工、臨時工、實習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