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是由作為壹門學科的所有法律分支組成的統壹整體。法律體系,又稱法律體系或部門法律體系,通常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部門法所構成的有機關系的統壹整體。目前,法學課程體系在理論上缺乏壹個明確而籠統的表述,泛指壹般高等學校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由各種法學課程組成的整體。
在法律發展史上,先有法,後有法。因此,法律制度應先於法律制度,法律課程體系是隨著法律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
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
首先,法律體系是壹個學科體系,它的範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比如法律體系包含法理學、法哲學、法制史、法律心理學等等,而法律體系卻沒有相應的部門法。其次,法律體系的學科遍布全球,不受國家限制。比如民法,必須以國內外所有的民法為研究對象,具有跨國性。
法律體系是法律體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礎。反過來,法律體系可以促進法律的產生,補充和調整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法律對“法律體系”的研究也會打亂原有法律體系的布局和結構。
法學課程體系、法學體系和法學體系;
法律體系的十大部門法應該納入法學課程體系,但課程體系的範圍更廣,如法理學、法制史等。法律體系限於壹國,法學課程體系不限於壹國。應該開設國際法課程,其他應用法學課程,如刑法,也要考慮外國刑法。法律課程體系不同於法律體系。法學體系以學科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法學體系為前提和基礎。但是課程不多,學科數量遠遠超過課程數量,課程和學科名稱也不完全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