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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需要向法院交錢嗎?

法律分析:到法院起訴時,當事人應當預交訴訟費,但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可以暫不交納。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訴訟費用。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除外。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 (壹)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追索;(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5)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免訴訟費用: (壹)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四)其他確需減免的情形。人民法院批準減免訴訟費用的,減免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壹)請求社會保險、經濟補償的;(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4)其他確需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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