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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獲得股權激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的,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權衍生的個人所得稅法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時,應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股票增值權即授權人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壹次股票增值權行權的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價-授權日股價)×行權股數。

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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