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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開公司車輛被罰款誰來承擔?

壹般來說,員工因駕駛公司車輛而被罰款的責任取決於具體情況:

1.員工違規駕駛公司車的,違法罰款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2.因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違章的,由司機與公司* * * *共同承擔罰款;

3.員工私自使用公車的,由員工承擔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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