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補償。此外,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曠工: (壹)擅離崗位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的。(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延期未獲批準又未能返回的。(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工作的。壹年內連續曠工15天或30天者,不發年終獎。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