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辭退。”但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廢止。
曠工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準而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措施。部分省市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的處罰辦法。員工曠工15天,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壹(2009)3號
第四十五條勞動者無正當理由連續離崗超過十五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