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提交離職申請;試用期員工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領取工資,辦理離職手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隨時離職,無需事先通知。
關於辭職時間的法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
2.員工離職後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無法辦理正常的用工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繳納勞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