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簽訂了培訓協議,需要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提前離職的違約金。
3.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的保密約定,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4.勞動者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直接在新單位工作,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原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與新單位共同賠償損失。
綜上,員工不想繼續工作,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對員工擅自離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並按合同條款支付違約金。單位追償損失時,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同時考慮職工的過錯程度和工資收入。
擅自離職又稱自願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屬於違法行為,使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通知或者提前30日提出書面建議。如果員工不辭而別,單位可以根據事態發展進行處理。如果員工只是消失幾天再回到公司,就應該視為曠工;如果員工在接到通知或聯系不上後繼續不回公司,且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可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采取相應措施,包括終止其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