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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無故不上班的員工

法律分析:1。叫李回來上班。

人力資源部應盡快打電話讓李回來上班,並將電話錄音作為證據。李不同意就跟我說,不來上班,不辦理請假手續,就按曠工天數辭退。

2.與李溝通

等李復工了,壹定要和他溝通。鑒於試用期內的表現等。,李被說服主動離開。

如李不主動離職,可按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予以辭退。當然前提是公司有相關制度。

3.李沒有來公司辦手續。

出現這種情況,李不來公司,拒不辦理手續,不來上班的天數達到被公司開除的天數,可以出具書面的開除通知書,郵寄到李家裏。郵寄時保留證據,如拍照、郵局單據等。

4.公司真的沒有相關制度。

如果公司沒有上班遲到曠工的制度,那就只能參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看李有沒有虛假隱瞞,根據這種隱瞞對公司的影響,做出開除或者其他處理。否則,李燦只能依法得到賠償並被解雇。具體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請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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