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是能夠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的物品。
2.法院傳票。
3.審判長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4、如需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或鑒定,應準備好申請材料。
庭審前法院需要準備哪些工作?
1.確定合議庭成員。
2.最遲在開庭10日前將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發送給當事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3.告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和地址、通信所指定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擬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復印件和照片。
4.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並將勘驗、檢查的記錄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