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當原被告和被告意見不壹致時,法院根據證據確定法律事實。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要證明自己的主張,就必須舉證證明,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
如果原告沒有原始證據,而是由被告持有,此時就需要原告有證據證明或者能夠根據案情確定被告持有,那麽就可以請求法院要求被告出具,否則被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不利後果。如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也不能根據具體案件判斷其為被告持有或掌握,那麽如果被告予以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 *證據應當當庭出示,接受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四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在開庭期間不得公開質證。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人民法院允許其出示副本或者復制件的;
(2)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副本或者復制件與原件或者原件壹致的。
第五十條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