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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出庭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離婚案件中被告不願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有很多,如:被告不願意面對原告,或不敢面對原告,或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等。那麽法律允許被告不出庭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妳必須掌握壹定的技巧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除非不能表達意誌,我還是應該出庭的;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必須委托代理人,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是人生大事,人民法院非常重視審理案件。司法實踐中,要求被告出具書面意見,但這並不完善。法官還必須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由被告出具的。因此,被告應當在開庭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或者將書面意見公證後由代理律師提交法庭,這樣被告就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不到庭,不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缺席處理,缺席判決,對被告極為不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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