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全面審查貸款調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重點審查調查人員的盡職調查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誠信、擔保、抵(質)押比例和風險程度。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估應以對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分析為基礎,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範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貸款審批分離,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根據授權獨立審批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