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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壹審敗訴,上訴二審。

法律分析:發現壹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1)違反《公開審判法》。(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4)司法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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