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權持有協議是否合法?
股權持有協議合法有效。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可以簽訂協議,約定實際出資人提供資金,享有相應的出資權利,而名義出資人作為股東存在。對協議效力有爭議的,除涉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協議有效。股權代持協議雖然合法有效,但不代表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