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所以壹個月休兩天是違法的,他們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改正,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公司違反了勞動法關於工時制度的規定。首先,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安排工作,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其次,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實行標準工時制。經批準後,仍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