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對非法居留的外國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居留每壹日五百元罰款,總額不超過壹萬元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的監護人或者其他有監護責任的人不履行監護義務而非法居住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窩藏、包庇非法入境、停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停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非法為非法停留的外國人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