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和精神上的侵害”,這說明法律中的家庭暴力不應僅指侵害人對受害人實施的身體暴力,還應包括辱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配偶因家庭暴力等行為造成另壹方配偶人身損害的,受害人能否向配偶壹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不同的法院是不壹樣的。但在北京,北京高院的傾向性意見是,受害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如果侵權程度比較嚴重,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涉及故事傷害罪等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為故意傷害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 .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
而且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刑法中,孕婦只是不適用死刑,但不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打人的行為,不管有沒有懷孕,都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