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未履行《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網絡運營者違反網絡安全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停止傳輸或者消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等處置措施的;
2.拒絕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3.拒絕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