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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假有什麽新規定?

法律分析:孩子三周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享受育兒假10天(從孩子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計算),育兒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職業假。育兒假的期限不根據子女人數疊加。夫妻雙方享受的年度育兒假在當年使用,不能結轉下壹年度使用。可以壹次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出臺,明確了25項重點工作。其中,在強化家庭監護責任方面,提出了完善家庭監護支持的政策。要求全面落實產假等產假制度和哺乳時間相關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育兒假試點。

法律依據: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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