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定立法權主要包括:
(1)制定和變更法定權利;
(2)解釋憲法和法律權利;
(3)立法監督;
(4)其他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就是運用這四個方面的立法權,在自己的範圍內調整立法活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權力主要包括:
第壹,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這裏所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基本法律和其他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
第二,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這是壹項非常重要的立法權,但只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只能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而不能進行全面補充和修改,並且不得與補充和修改後的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