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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修改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定立法權主要包括:

(1)制定和變更法定權利;

(2)解釋憲法和法律權利;

(3)立法監督;

(4)其他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就是運用這四個方面的立法權,在自己的範圍內調整立法活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權力主要包括:

第壹,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這裏所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基本法律和其他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

第二,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這是壹項非常重要的立法權,但只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只能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而不能進行全面補充和修改,並且不得與補充和修改後的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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