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壹方當事人乘對方危險、缺乏判斷能力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壹方通過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的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六條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七條* *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