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自由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2)行為處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3)財產刑:主要形式有罰金和沒收財產(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4)名譽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的機關其實不能用簡單的壹句話介紹給大家,只能簡單概括為國家行政機關。無論如何,行政處罰的實施在壹定程度上具有國家單位的色彩,即使是村委會或鄉鎮政府對村民的罰款或其他處罰,任何民間組織都沒有資格進行行政處罰。延伸閱讀:哪些行政處罰應該聽證?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的?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些?行政處罰從重到輕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壹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對特定事項應當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