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婚需要戶口本。再婚也是正常的婚姻登記程序。結婚需要帶戶口本和身份證,不能做親屬關系聲明不能結婚。只是復婚不僅要攜帶上述材料,還要攜帶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證明目前的婚姻狀況。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已婚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法》第六十四條接受以下條件: (壹)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並仍保持這種狀況的;(三)當事人持有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四)當事人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書》。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且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壹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婚姻登記時間和承辦機構、當前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其身份證明。無法找到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據。婚姻登記機關經嚴格審查確認婚姻關系存在的,可以為他們補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