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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案件的期限

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再審期限: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的審結期限,應當取決於適用的程序,即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需延長,應報上級法院批準。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再審案件的審結期限,從法院裁定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行政案件再審期限:再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 * *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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