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解散通知。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正式通知後仍不來上班,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以曠工為由,或者其他原因,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並及時將書面通知發送給員工。
結算工資。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最好直接在離職審核單上寫明工資結算金額,避免壹些不必要的糾紛。
員工自己離開,雇主不能拋棄。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員工無故不來上班,說明雙方勞動關系已經成功終止。事實上,並非如此。只要任何壹方沒有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就說明雙方的勞動關系處於延續階段。雙方勞動關系的延續之間,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壹定的義務,增加壹些額外的風險。
員工離職,雇主要發工資。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員工自己不來上班,工資可以停。這是壹個很大的錯誤。雖然員工不上班,但是如果員工在雙方勞動關系期間付出了正常勞動,或者員工的工資在次月發放,就會出現欠薪的情況。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欠薪,可能涉嫌拖欠工資,可能引發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