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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重審嗎?

再審壹般會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除外,有特殊情況或者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並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不符合條件或者沒有書面同意的,不開庭審理。

什麽是審判過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布。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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