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第壹百壹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電子郵箱或者電話號碼,接受查詢、投訴和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進行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舉報人向所在企業舉報的,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