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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在香港上市有什麽限制?

(壹)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規範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要求。(四)上市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的可行性,並按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5)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審批。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需提交的文件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以下文件: (壹)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目的及業務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二)上市保薦機構對公司上市可行性的分析意見和承銷意向報告;(三)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四)境內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政策,最近兩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並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六)所有國有股份公司應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份經營的批準文件;(七)比較完整的招股說明書;(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回答補充沒有最低盈利要求;有不少於24個月的活躍業務記錄,在此期間,管理層和所有權大致相同;主營業務突出;最低市值不少於4600萬港元;公眾持股比例不低於25%,達到3000萬港元;社會公眾股股東超過100人;管理層持股必須不低於35%;允許同行業競爭,但要求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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