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時,原告要預交訴訟費,這叫訴訟費預交。法院出具的訴訟費收據由財政部監制,可作為訴訟費的原始憑證。如果沒有財政部監制,壹般外包的收據不能作為律師費的原始憑證。
向法院繳納執行款,法院收到後,由法院財務部門向被執行人開具收據。法院執行款清償後,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結案通知書是被執行人履行了裁判文書規定義務的證明,也是法院執行案件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壹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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