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自首是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即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自首的罪犯在坦白罪行時的態度是自動的,而被坦白的罪犯在坦白罪行時的態度是被動的。3.自首所供認的罪行,可以是已經發現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發現的罪行;口供所供認的罪行僅限於已經被發現和指控的罪行。4.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而坦白只是酌定從寬處罰,而且壹般來說自首比坦白從寬。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自首從寬處罰制度,沒有規定坦白從寬處罰。5、自首可以向司法機關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其他相關責任人自首;而且口供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坦白,不能向其他機關或組織坦白。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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