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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的法律是什麽性質的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屬於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壹些問題的解釋和《合同法》壹樣,屬於民法性質的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第19號)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的目的、對規定各條款的深化理解和適用範圍:

壹、目的:為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二,法律的適用範圍

1.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3.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適用合同法。合同無效,合同法有效的,適用合同法。

4、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而不是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

5.合同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的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各條款的深化理解和判斷尺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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