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壹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在離職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規定接受審計。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和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職的流程是怎樣的?
1.工人應該寫辭職信。掌握辭職原因,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和失業救濟金;違背本人意願辭職的勞動者,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救濟;
2.員工要提前壹個月申請離職,月初提交辭職信,找公司簽字同意離職;
3.員工根據公司人事部門的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根據離職表與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交接完畢,公司人事部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員工社保手冊和員工檔案,結清剩余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