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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責任類型

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問責類型如下:

1.行政紀律措施:(1)對教職工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2)對學生的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觀、開除學籍;

2.經濟處罰方式:停止發放獎品、助學金,扣發校內崗位津貼,扣減年度績效;

3.其余處理方式:紀律處分、通報批評、關閉實驗室、賠償實驗室經濟損失、賠償事故受害者經濟損失、取消評獎、晉升升級資格、減少招生名額或暫停招生資格、扣除學校撥付的相關經費、取消申請科研項目資格。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重傷50人以下,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明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二)事故性質和責任的認定;

(三)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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