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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最早的法律

商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在夏朝“天”刑的法律觀念基礎上進壹步發展的,更加強調“神”尤其是始祖神的作用。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非常迷信鬼神。王上自稱是神的兒子,也就是“夏迪”也被稱為天子。因此,巫師、史家等進行占蔔的神職人員在商朝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王權神授的觀點下,商朝的法律也是以“天”、“神”的名義制定的比如“夏多罪,天命亡。”“我還在輔助壹個人,造成天罰,給妳!我什麽都不信,我不吃話。不守誓言,必有報應,不可饒恕。”以天堂的名義粉碎夏天。

《荀子·鄭明》中有“刑名隨商”的說法,從壹個側面反映出商朝的法制應該更加成熟。與夏朝壹樣,《左傳公六年》載有“商朝雖亂,唐卻受罰”,這也是後輩為紀念唐而以唐命名的法典。

除《唐行》外,還有《石幹》、《盤庚》、《義訓》等篇章,也是商朝有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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