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雇主應確保工人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因此,對於不能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在獲得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後,可以采取適合其生產特點的作息安排。
勞動法中工作和休息制度的類型:
1.標準工時制:規定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根據工作性質,平均計算壹定時期內的工作時間總和,達到法定標準工時;
3.彈性工時制: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現場人員等。,不按標準工時計算,工作時間由勞動者自行安排;
4.彈性工時制:允許在壹定時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勞動者意願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5.輪班制:適用於需要連續生產或服務的行業,通過輪流輪班來保證生產和服務的連續性。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能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適合其生產特點的作息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