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刑事侵權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告人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財物的,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或者破壞財產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刑事侵權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39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節可以考慮作為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