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發行人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6.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響應時間:2022年2月7日。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