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去食堂吃工作餐,是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離不開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應視為工作原因,受法律保護,視為工作內容的延伸。所以,摔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工傷是指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在單位食堂摔倒應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以外的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者因工外出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正在值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