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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規都有規定且不沖突的情況下,應該先適用哪壹個?

在法律法規都有規定且不沖突的情況下,應先適用法律。壹般來說,法律規則適用的優先性,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是指法律法規在效力上的等級順序,而不僅僅是適用的順序。如果下級法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與上級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必須適用本效力等級的規定。

法律分析

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適用先於法律原則的適用而窮盡法律規則;除非為了實現案件公正,否則不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而非法律規則;沒有更有力的理由,不得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壹般原則是新法優先於舊法,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特別法優先於壹般法。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於個案,法律原則以有分寸的方式適用於個案。壹部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甚至相互沖突的法律原則。應該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因為它是全國人大頒布實施的法律,而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前者是上位法,後者是政府規章。前者大於後者,所以要先應用,更何況兩者並不沖突。即使有,也應該適用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而不是國務院的條例。除非適用法律規則會導致案件不公,否則先適用法規的規則,所以先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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