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案例:
1995年3月底,姜某(被告人,女,24歲)以購買進口藥品需要城市居民身份證為由,向張某(原告人,女,28歲)借用其身份證,以趕上男友林某(被告人,男,28歲)分房為由,謊稱身份證已丟失。隨後,姜到其單位開具介紹信,以張某的名義辦理結婚登記。並帶走張戶籍所在地的公共戶口本。我和林壹起去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6月,姜以張某的名義到其單位辦理其他手續時再次被發現。張某隨後要求有關部門撤銷結婚證,宣布婚姻無效。區民政局於同年6月5438+065438+10月確認婚姻關系無效,撤銷張與林的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張某為此向某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因其姓名被冒用,不能及時辦理結婚登記,失去了參加單位住房分配的機會。同時,他也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沖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並登報向他賠禮道歉。被告沒有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