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的孩子
當年收養的時候有沒有辦理相關手續?
收養日期呢?
我記得收養法生效了,就是1992 4月1之前的收養,應該可以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因為法律沒有溯及力。
司法部關於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最近有地方詢問,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能否公證?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於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請事實收養公證。凡當事人能證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與父母子女身份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被收養人隨其出生的。
父母權利義務關系確實已經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因收養事實,雙方達成收養協議或共同生活時,收養關系成立。事實收養的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受理。
1992年4月1生效後收養的,收養關系不成立,原生父母和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