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敗訴裁判有事情要執行,可以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其他不可強制執行的爭議解決方法的結果沒有實質性損失。
因為沒有執行的結果在現實中不壹定都能得到履行,所以在必要的時候,我們不得不借助強制執行這種糾紛解決手段。當然,申請執行中的失敗,直接反映出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