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的公共權力制度是國家的出現。
國家的出現完全改變了社會規範的特征。在原始社會,人們在生產生活中自然形成了社會規範,即習慣。憑借氏族成員內心的信仰、從小養成的行為慣性和氏族首領的威望,保證了它們的實施。他們的職能範圍僅限於氏族。現在,社會規範中的法律是由國家這個淩駕於社會之上的特殊公權力體系來認識、制定、實施和保障的。法律的適用範圍取決於國家權力所及的地區。
2.權利和義務概念的形成
原始社會的習俗是從維持氏族生存的需要中形成的,代代相傳,成為人們內在需要的壹種行為模式。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按照習慣行事。
現在,社會成員中已經形成了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出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分離。這種分離首先表現在財產所有權上的“我的”、“妳的”、“他的”的區分;其次,利益(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分配存在不平等,即存在特權;再次,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是有明顯區別的。有些人(貴族和富人)只享受權利,而大多數人只承擔義務。
3.法律程序和正義的出現
在原始社會,氏族內部圍繞生產、分配和婚姻的糾紛或爭議,壹般由氏族成員即當事人自己解決。部族間的爭端和沖突,如邊界糾紛、人身傷害和財產掠奪,往往通過戰爭解決。法律產生後,凡是當事人無法徒勞解決的嚴重沖突,都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由此產生了司法活動和專門的司法機關。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標誌著公力救濟取代了私力救濟,文明的訴訟程序取代了野蠻的暴力報復,使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非暴力手段解決,從而避免或大大減少了給人類帶來巨大災難的暴力報復的惡性循環,社會的發展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