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現代性,法律的社會學,以及現代社會中法律的特點都不同於傳統法、習慣法、宗教法、特權法和專制法。梅因曾將法律的演變概括為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古代法以身份為特征,現代法以契約為特征。塗爾幹認為古代社會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沒有分工和機械聯動的基礎上的,表現為以刑法為代表的“壓迫法”。
而現代社會是以分工和有機聯動為基礎的,表現為以契約法和侵權法為代表的“復辟法”。韋伯認為,現代社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壹直在從實體向形式、從非理性向理性發展。最發達的法律體系是具有合理形式的法律體系,以大陸法系為代表。近年來,許多學者也對上述法律的現代性觀點提出了挑戰。
他們認為梅因提出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只適合他的時代,即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當代資本主義法律有回歸“身份”決定的趨勢。有人認為,根據法律現代性的上述特征,當代資本主義制度中的許多法律並不具有現代性。
同時,壹些第三世界國家即使移植了西方現代法律制度,但由於社會經濟制度的非現代化,其法律也不能被認為是現代的。
另壹方面,壹些學者認為,在日本這樣高度發達的國家,其法律制度的許多部分保留了東方傳統,但將其描述為“非現代”是不公平的。所以,考察壹個國家的法制是否現代化,並沒有壹個統壹的模式。歸根結底,還是要看他們是否適合這個國家社會生活的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