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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謂的要約是

壹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款,希望對方接受的表示。

法律分析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要約的約束力,包括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前者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即要約壹旦生效,要約人不得任意撤銷或限制、變更或擴大要約。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條件: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相對人發出。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並表明承諾後受該意圖的約束。二、要約的成立有四個要件:(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相對人發出。(3)要約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並表明承諾後將受該表述的約束。(4)要約的內容必須符合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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