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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吃飯的時候丟了東西酒店負責嗎?

法律分析: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時,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任何經營者都必須承擔保管顧客所攜帶貨物的義務。壹般情況下,消費者在餐館吃飯是失去財產的。餐館經營者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過錯,就不應該追究店主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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