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由於意誌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行為未能實現的,屬於犯罪未遂,應當參照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
在公司強奸婦女,可能構成“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罪的從重處罰,刑期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最終量刑,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合議庭,根據證據、質證、辯論,最後陳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從輕處罰的法定理由、從重處罰的法定理由,在法定原則範圍內,結合案情和自己的裁量,作出準確的量刑。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