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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基礎發生動搖或者喪失。如果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

實際上是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超出雙方合同意誌的重新分配。它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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